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误工标准是什么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误工标准规定员工如果是能拿到误工证明肇事者就需要支付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方位赔偿的原则。项目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2、具体各项赔偿标准、依据及计算公式
1、医疗费 :(讲解第十九条)
医疗费=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讲解第二十条)
误工费=受害人薪资/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
3、护理费:(讲解第二十一条)(讲解第三十二条)
护理费=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X护理人数,护理费依据护理职员的收入情况
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职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职员没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职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别机构有明确建议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职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可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参考其年龄、健康情况等原因确定适当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低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
状况确定护理级别。(如实质护理期限超越法院确定的护理期,受害人向法院诉请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5—10年)。法律依据:第三十二条:“超越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
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有关成本五至十年”。
4、交通费:(讲解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就诊、转院实质发生的交通成本
5、住宿费: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员工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讲解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7、营养费:(讲解第二十四条)
8、残疾赔偿金:(讲解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讲解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建议确定相应的合理成本标准。
10、丧葬费:(讲解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元/月)×6个月
11、被扶养生活活费:(讲解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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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死亡赔偿金:(讲解第二十九条)
(1)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死亡赔偿金(60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误工费、医疗费与护理费等都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会发生的成本,虽然国内法律规定了不少的赔偿内容,但每一个交通事故的受害者的具体情形是存在着差异的,肇事受害者只能依据我们的实质状况需要他们支付赔偿金,故此也并不是是所有些交通事故受害者都可以得到误工费。